分包人以承包人名义签订的租赁设备合同,承包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后,将部分工程分包后,分包人以承包人公司名义及项目名义,租赁相关设备,出租人主张承包人及分包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承包人是不是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本文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院(2022)新22民终420号民事判决书,解答一下承包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一审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长发租赁店提供《建筑设备材料租赁合同》,载明:“出租方(甲方):长发租赁店,承租方(乙方):四川君羊公司和田玉河监狱项目。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合同签订后,钱付伦陆续从长发租赁店租赁建筑设备,均由钱付伦及相关人员在长发租赁店的出库单上签名;钱付伦陆续退还部分租赁物,亦由双方相关人员在长发租赁店的退料单上签名。因未支付部分租赁费,亦未归还部分租赁物,引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另查,案涉租赁的设备由钱付伦班组和案外人张继红班组使用。2017年10月16日,四川君羊公司与蔡升明签订《工程项目目标管理合同》,该合同约定四川君羊公司将案涉新疆和田玉河监狱建设项目(六标段)以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方式内部承包给蔡升明,蔡升明又将部分劳务分包给钱付伦。诉讼中,长发租赁店对于项目部印章如何加盖并不清楚,蔡升明不认可其持有项目部印章亦未在租赁合同上加盖项目部印章。
长发租赁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案涉《建筑设备材料租赁合同》。2.四川君羊公司、蔡升明、钱付伦支付租赁费、卸车费、及赔偿相关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设备材料租赁合同》上加盖的系项目部印章,四川君羊公司对该印章不予认可,长发租赁店不清楚项目印章如何加盖,在签订合同时,长发租赁店亦没有审查钱付伦是否受四川君羊公司委托签订合同,且长发租赁店提供的租赁物的出库单和入库单上均有钱付伦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案涉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并不是四川君羊公司,故对四川君羊公司的抗辩主张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1、钱付伦向长发租赁店支付租赁费、违约金;2、向长发租赁店返还钢管等,如不能返还,钱付伦向长发租赁店赔偿损失;3、钱付伦向长发租赁店支付装卸费及损坏赔偿款、支付未还租赁物的后续租金。
本案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综合本案,承包人如果没有对分包人的相关租赁行为予以授权或者追认,对于分包人的租赁行为,法院会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因此,承包人在日常的工作中,应当注意该分包人的相关行为,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